《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曾規定餐費報銷時需要附列菜單,若是招待用的餐票報銷需要附列招待對象的單位,被招待人的級別,姓名,但該文件已經被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廢止了。現行稅法法律法規不再有相關要求。所以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擴展資料:
餐費支出不能統壹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應是指企事業單位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壹項成本費用。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百度百科-業務招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