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警人壹定要做筆錄嗎
報警後是否要做筆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壹般情況下,報警後,立案了才展開調查,固定證據(如給當事人做筆錄);還有可能報案後,派出所不能馬上判斷是否構得上立案條件,也可能會作初步調查,做筆錄。報案後,派出所判斷肯定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會受理,也就不會做筆錄了。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二、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安全的責任。另壹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於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壹般來說是最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了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閱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閱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