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壹)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壹)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