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人:(簽名)男,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碼:
我父親(姓名)因(死因)於年月日在(死亡地點)去世,我母親(姓名)於年月日在(死亡地點)去世。父母去世後,我留下了壹套結構房(數字)平方米(房產證號:字第號,土地使用證號:)我是父親(姓名)和母親(姓名)的第三個女兒,是父母上述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壹。現在我鄭重聲明,我自願放棄父親母親留給我的那份財產。
聲明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第壹百二十九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壹百三十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