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什麽責任

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客觀:

除技術缺陷外,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是誘發電子簽名真實性風險的又壹類型。對此,《電子簽名法》第32條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規定只是籠統地描述了在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情形下的壹般處理規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諸多民事責任還需要予以類型化分析。先試從結合壹案例展開該問題。假設B冒用(偽造、盜用)A的電子簽名,與善意D簽訂合同,電子簽名的認證機關為C。在這壹典型的冒用簽名案例中,由於B以A的名義訂立合同,所以在A、B、D之間形成了無權代理關系(A是被代理人,B是無權代理人,D是相對人),而《電子簽名法》同時還規定了認證機關D的民事責任,因此在分析B的民事責任時,就涉及到A、B、C、D四方法律關系。情形壹:由於B是未經A的許可而使用A的電子簽名,因此B根本沒有代理A進行交易的代理權限,所以D可根據無權代理的規定液歷撤銷合同,《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D在A追認之前撤銷了合同,B必須對D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情形二:D也可以選擇不撤銷合同,而要求B繼續履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圓野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若A未追認,則橘埋喊D可請求B承擔繼續履行責任。情形三:由於B所使用的電子簽名經過了認證機構的認證,具備值得信賴的外觀,因此善意D基於對該權利外觀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如果A對此種虛假外觀的形成也具有壹定程度的預測和控制能力,應當由其承擔因虛假外觀產生的不利風險。這具體表現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制度,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麽,D可據此請求A履行合同,A履行完合同之後,可以要求B賠償其因履行合同遭受的損失。情形四:認證機構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對於電子簽名的認證不存在過錯的話,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8條的規定,認證機構C應當對A和D承擔損害賠償責任。C向任何壹方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都可以向B追償,要求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D選擇根據何種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直接決定了B所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電子簽名的信賴方、電子簽名人或電子簽名認證機構),以及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種類(繼續履行、返還原物、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