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加另壹方為執行人。如何認定財產轉移
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有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作出了這壹規定。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壹)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麽,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解釋還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辦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夫妻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1,了解婚前財產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關鍵在於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在婚前。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裏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物。因為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意義重大,所以應該是個人專屬財產,不能是共有財產。我國民法典將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有利於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害人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過上正常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為了尊重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如果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者贈與壹方配偶,另壹方配偶無權享有,那麽該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歸壹方配偶所有。這項規定的另壹個意義是防止另壹方配偶濫用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4、壹種特殊的生活用品。
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個人專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該屬於夫妻專屬財產。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個人的個人財產壹般按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為是個人使用,還是應該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時的意願。而且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更貴重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這項規定是壹般性的。除前四項規定外,夫妻獨有財產還包括其他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型財產的出現,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獨有財產的範圍也會增大。
假離婚壹般有以下特點:
壹、離婚後,當事人多以無房可住為由繼續同居。所謂“離婚不離家”的現象。
第二,往往采用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明顯不公平。債務人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財產給了對方,顯示自己處於壹個尷尬的境地,人和錢都有了。
第三,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著急離婚。
第四,雙方沒有爭議。壹般離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沖突激烈。假離婚的情況,夫妻雙方早已秘密達成協議,事實基本壹致。壹般不會有大的爭執,但是很默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所負債務* * *事後有壹方相同簽字或者追認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