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考試大綱
壹.考試種類和科目
1.理論考試分B類和C類兩類。每類考試均包括三個科目:
(1)安全規章;(2)通用知識;(3)專業知識。
每個科目的試卷均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規章科目90分及格,其余兩個科目均為80分及格。三個科目都及格,理論考試即為合格。
2.題型:填空題、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二.考試方法和時間
理論考試采用閉卷、筆答的方式進行。
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理論考試原則上每次安排兩天,每名考生的考試日期由考試站統壹安排。考試時間為上午8:30~11:30,考生答題時限為180分鐘。每次考試日期將在考試公告和考試中心的有關通知中明確。
三.考試內容
1.安全規章
包括:《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機車操作規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歷年機務行車事故案例分析的有關知識。
(1)《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十版,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壹編:
第壹章中的第6、7、9、10、11、13、14、21、26、27條。
第二章中的第30至33條;第39至46條;第48、49、53、54條。
第三章中的第60至102條;第106、109條。
第五章中的第120、121條。
第六章中的第123至128條;129條;第130至133條。
第七章中的第153至158條。
第二編:全部。
第三編:全部。
第四編:全部。
(2)《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
第二、三、四、五、七、八章。
(3)《機車操作規程》
全部內容。
(4)《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第30號令,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壹、二、三、七章。
(5)歷年機務行車事故案例分析。
2.通用知識
《機車乘務員通用知識》中,學習司機、二等司機應知內容,其中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只考LKJ-2000型。
3.專業知識
B類考試:東風4型、東風7型、東風8B型、東風11型(每名考生任選壹種)的專業知識中學習司機和二等司機應該掌握的內容。
C類考試:韶山3型、韶山4改型、韶山7E型、韶山8型、韶山9型(每名考生任選壹種)的專業知識中學習司機和二等司機應該掌握的內容。
4.凡涉及復雜計算、畫圖、鐵路已廢止的規章和已淘汰裝置的內容,均不作為考試的內容。
第三部分
2011年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
實作考試大綱
壹.考試種類和科目
實作考試分B類和C類兩類。
實作考試的科目分為鉗工與電工實作、機車全面檢查、機車駕駛。每個科目考試均采用百分制,其中,鉗工與電工實作考試60分及格;機車全面檢查、機車駕駛均為80分及格。上述三個科目的考試,如有任何壹科不及格,實作考試即為不及格。
二.考試時間和方法
考生在鐵路局考試站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名申請參加實作考試。由考試站統壹安排,並提前通知考生參加考試的時間及地點。
考試采取考生在考試站指定的現場和機車上逐項獨立操作,考試評分員當場記分(不公布分數)的方式進行。
三.考試內容和要求
1.鉗工、電工實作
(1)考試內容
在考生報考的相應機型專業知識中學習司機、二等司機應會內容選定。
(2)考試要求
嚴格按照鉗工和電工的工作程序進行操作。動作規範、靈活;工作場地整潔,工件、工具擺放整齊。
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的內容並達到要求為及格,否則,不及格。
2.機車全面檢查
(1)考試內容
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檢查預先在機車的有關部位假設的故障。
檢查部位:機車前後端部、走行部左右側、車底部、機械間左右側及前後司機室、車頂部;電器及制動機動作試驗。
假設的故障均勻布置十四個,其中,電器及制動機動作試驗假設須各2個。
(2)考試要求
嚴格遵守鐵道部部頒機車全面檢查作業程序,並分別按指定機型的專業知識中檢查、給油的程序進行。發現假設故障,準確報告,並填寫臨修票。
因操作不當,引起電路短路或跳自動保險,失格。
電器動作試驗未發現假設,失格。
制動機動作試驗未發現假設,失格。
嚴重違反安全作業規程,失格。
考試過程中,造成工傷,失格。
3.機車駕駛
(1)考試內容
每個考生獨立駕駛機車,運行區間不少於5個,起、停列車各不少於2次。
(2)考試要求
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新版,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第30號令,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機車操作規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操縱示意圖》或《提示卡》、本局《鐵路行車組織規則》和有關調度電報命令行車。列車起、停及運行平穩。停車(對標)位置準確。按規定鳴笛;防止列車沖動和斷鉤。遵守列車運行圖規定的運行時刻和各項允許及限制速度。徹底了望,確認信號。嚴格執行呼喚應答制度。嚴格按照信號顯示要求行車。
因超速導致監控裝置自停動作,失格。
發生行車事故,失格。
第四部分
復習參考資料
(僅作復習參考)
1.《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新版,$2起施行);
2.《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鐵道部第30號令,$2起施行);
3.《機車操作規程》;
4.《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程》;
5.鐵路機務崗位培訓統編教材(鐵道部運輸局2000年12月審定,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
(1)《機車乘務員通用知識》(閆永革主編,2001年出版);
(2)《東風4型內燃機車乘務員》(楊兆昆主編,2004年出版);
(3)《東風7型內燃機車乘務員》(曹國麗、楊兆昆、宋兆昆主編,2003年出版);
(4)《東風8B型內燃機車乘務員》(楊兆昆、王嶽松、李小光主編,2002年出版);
(5)《東風11型內燃機車乘務員》(楊兆昆、羅鑫、許秀傑主編,2003年出版);
(6)《韶山1型電力機車乘務員》(楊瑜、楊兆昆主編,2001年出版);
(7)《韶山3型電力機車乘務員》(傅愛軍、楊兆昆、金灝、毛傳親主編,2003年出版);
(8)《韶山4改型電力機車乘務員》(楊兆昆主編,2002年出版);
(9)《韶山8型電力機車乘務員》(楊兆昆、賀建忠、趙曉章主編,2001年出版)。
6.《韶山7E型電力機車》(楊永林主編,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2004年出版)。
7.《韶山9型電力機車》(余衛斌主編,朱龍駒主審,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2005年出版);
8. 《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復習指導內燃機車》、《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復習指導電力機車》(鐵路機車司機培訓考試中心編,2008年2月版)
第五部分
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考生報考須知
壹.報名註意事項
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所指考生是指符合鐵道部《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鐵道部第19號令)、《鐵路機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暫行)》(鐵運[2004]57號)的有關規定,報名參加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經考點審核、考試站復核合格的人員。具體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具有機務專業國家承認的中專及以上學歷;②年齡不超過四十五周歲;③身體健康並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鐵道行業標準》TB/T3091—2004要求,且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④擔任學習司機職務滿壹年(擔任調車工作作業滿壹年或連續乘務滿六萬公裏);⑤合法持有有效的鐵路機車執乘證件。
符合上列條件的人員欲取得鐵路機車司機駕駛資格,須在考試中心規定的報名日期內到鐵路局考試站指定的地點報名,帶齊有關證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務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學習司機證或機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鐵路局疾病控制所(或原鐵路醫院)進行體檢後其出具的《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表》,填寫《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報名表》,使用鋼筆或碳素筆清楚填寫,並進行現場攝像。考生要選定自己報考的機型,壹旦選定,不能更改。報名工作人員在錄入考生信息後進行電子攝像,再打印出壹份帶有考生照片的報名表,要求考生確認打印表上的信息完整無誤後,簽字交回報名點。理論考試和實作考試報名時交納報名考試費;實作考試報名除交驗理論考試報名時需要的證件外,還需攜帶理論合格單。
準考證由考生按考點通知的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
二.考試註意事項
(壹).理論考試
理論考試為閉卷筆答,實作考試由考生在考試站指定的現場和機車上逐項獨立操作,考試評分員當場記分(不公布成績)的方式進行。
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憑有效的準考證原件、身份證件原件、鐵路機車執乘證件原件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上述三個證件不齊備者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允許攜帶必需的筆、橡皮等答題用品,不得將各種書籍、資料、紙張、電子存儲設備、各種通信工具帶入考場,已帶入的必須交由考場指定地點統壹存放,考試結束離場時帶走。
考生拿到試卷後首先檢查三張試卷是否完整、有無破損,然後在試卷指定位置完整、清楚的填寫考生個人信息。禁止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準考證號和姓名,否則試卷作廢。
(二).實作考試
考生須參加理論考試並合格,取得理論合格單後,方可報名參加實作考試。實作考試報名時,除理論考試報名時需要的證件外,還要攜帶理論合格單。考生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單位安排,確定自己報考的機型(原則上根據本人報考類別,在擔當駕駛的區段選定)。
內燃機型理論合格的考生不得報考電力機車的實作考試,電力機型理論合格的考生不得報考內燃機車的實作考試。考生每次只能報考壹種類別壹種機型的實作科目。
機車司機實作考試科目的順序為:鉗工與電工實作、機車全面檢查、機車駕駛。前面的科目考試不及格,則終止剩余科目的考試。
不單獨組織針對調車機車的駕駛考試。
實作考試不合格者,可重新交納考試費,申請參加下壹次實作考試。但在理論合格單兩年有效期內,每名考生最多允許參加三次實作考試。
在壹次實作考試中,僅對機車駕駛科目考試不及格者,允許補考壹次(不另行收費,在第壹次機車駕駛考試後的壹個月內完成)。如果機車駕駛補考仍不及格或超過規定時間未進行補考,則該次實作考試不合格。
三.考試規則
1、考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誠信考試。
2、考試前2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鐵路機車執乘證件進入考場,在《考生簽到、交卷單》上“簽到”欄簽名,對號入座,並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鐵路機車執乘證件放在桌面上。三證不齊者,不得進入考場。
3、開考後,遲到3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場;開考90分鐘後,考生方可交卷出場。
4、考生參加考試可攜帶黑色(藍色)鋼筆或圓珠筆、鉛筆、橡皮擦等考試所需文具,開考後不得傳借任何物品。
5、除規定用品外,不得攜帶其它用品進入考場,不得將帶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和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帶入考場,已帶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關閉電源並存放在指定位置。
6、試卷發放後,考生首先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等有關信息,但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在試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標記。
7、開考信號發出前,不得答題;考試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監考人員指令;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不得繼續答題。
8、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汙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9、答題時須在試卷或答題紙上作答的,壹律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在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在答題卡上填塗作答的,須用2B鉛筆填塗。
10、考試期間必須保持安靜,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嚴禁抄襲、窺視他人答題或交換試卷;考場內禁止吸煙。
11、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無故離開考場。開考90分鐘後提前交卷的人員,交卷後必須離場,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喧嘩。
12、考試結束鈴響,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並按座次順序交卷,交卷後在《考生簽到、交卷單》上“交卷”欄簽名後方可離場。
13、不得抄題、抄答案;不得將試卷和草稿紙傳帶出考場。
14、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不得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
15、違反上述考試規則的考生,按《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處理。
四.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現將《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屬於國家行業性考試,為了維護國家考試的信譽和權威,嚴肅考風、考紀,規範對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全國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壹、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將其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偷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範圍內,大聲喧嘩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的;
(9)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10)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給予公開警告的處理。經警告仍不改正的,報主考同意後,可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損毀試卷、答卷等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交換試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對於上述行為,由監考人員報主考批準,取消當次考試資格和下壹次報考資格,責令其退場,並將其行為通報考生所在單位。
3.各級考試機構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認定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時,發現同壹科目同壹考場答案雷同的;
(3)評卷時,發現考生故意在試卷規定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上述行為經認定屬實後,當事考生當次考試成績無效並取消下壹次報考資格。
4.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從嚴處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各種場所秩序的;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3)在考試中或考試後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務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4)以造謠、捏造、散布不實消息等方式損害國家考試權威,損毀資格考試信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5)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之壹者,取消當次考試資格和兩年內報考的資格,當次考試成績無效,並通報考生所在單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因資格考試違規違紀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生禁考。
二、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程序及辦法
1.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如發現考生實施上述所列考試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填寫《考生違規違紀記錄單》;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應予暫扣。
2.考點主考負責對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3.考試站負責監督檢查本局各考點的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情況,並於考試結束後將各考點的違紀記錄和處理結果分別匯總,報考試中心備案。
4.考試中心對違規違紀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考試站或考點作出的不妥處罰決定,有權責成有關單位糾正。
三、本辦法由鐵路機車司機培訓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五.理論成績查詢及復查的有關規定
《鐵路機車司機資格考試工作細則》第十章對於理論考試成績的管理規定如下:
1.考試中心在閱卷工作結束後,通過互聯網公布考試成績。各局理論合格人員以考試中心發往考試站的加蓋公章的書面名單為準。考生可憑自己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在考試中心的網站上查詢本人當次考試的成績。
2.考試中心在公布理論成績7個工作日後,受理考試站提交的成績復查申請。考生如對自己的成績有疑問,可在考試中心公布考試成績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成績復查申請,通過考點匯總到考試站,由考試站集中向考試中心申請復查,逾期不予受理。
3.復查是對考生所申請復查的考試科目,從小題分到大題分再到全卷分以及有無漏評進行的復查,但不查閱評分的寬嚴。考生本人不得查閱答卷。考試中心不受理個人的成績復查申請。
4.考試中心在收到復查申請後,派專人對考生的答卷進行認真復查,對於漏判、錯判和成績累計、登記錯誤的答卷,予以糾正,並通過考試站通知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