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離職表(附表1)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應將《離職手續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
(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財務部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
(4)人事行政部將在員工在離職表上按要求簽字後,向員工發出《與XX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對離職員工重新建檔,同時結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