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並不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公司於清算期間被稱為清算中的公司,又稱清算法人,仍然維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已被剝奪,其職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範圍內。對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學者有不同看法,壹是,擬制存續說。認為公司解散即消滅了公司的法人資格,只是為了清算的目的,而擬制公司的存在。在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代表公司,可以以清算中的公司的名義參與訴訟。二是,同壹法人說。認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後直至清算結束辦理註銷登記的期間,公司的法律地位不變,只不過權利能力受到限制,公司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三是,清算法人說。認為公司因解散事由出現而被消滅主體資格,會導致公司財產無主化,為防止出現權利真空,法律專為公司清算目的而設立清算法人。清算法人不依附於原公司而獨立存在。本條規定采同壹法人說。即公司在清算期間,法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但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從事與清算有關的業務,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