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人過世財產公證要哪些材料
民法典中親人過世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缺壹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壹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註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註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註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註: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死者的婚姻證明;註: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註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後,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壹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可知協議公證的步驟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