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受判決書的,法院會采取其他送達措施,不影響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去簽字,法院會通過郵寄送達或是直接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郵寄送達已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時間為送達日期,直接送達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捺印,並註明日期,該日期即為送達日期,如果當事人或是親屬拒絕簽收的,可由法院找當地居委會人員或是鄰居做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當事人拒簽事由,由法院工作人員和見證人簽字後留置送達,該判決書即視為送達。判決書送達後15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均不上訴,該判決書便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判決書判決內容履行。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話,法院履行法定程序後,依然視為送達,判決是依法生效的。相關法律對此有具體的規定,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