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因收費引發的醫療糾紛,我們首先尊重並歡迎患者及家屬提出質疑,因為這類糾紛多是患者及家屬對收費標準及相關醫學知識的不了解造成的。然後和患者或家屬壹起仔細核對上級物價、衛生行政機關頒布的收費標準,使其明白,達成* * *理解。
(3)對遭受醫療事故者,耐心解釋醫療過程中事故的不可預見性和不可抗拒性特點,以及上級醫療主管部門制定的政策法規,冷靜理性,消除患者或家屬的思想疑慮和誤解。牙科診所在達成* * *諒解的基礎上,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對遭受醫療事故或有特殊經濟困難的,給予適當的費用減免、經濟資助或壹定的補償。
(4)對於因患者心理期望過高、無理取鬧而引發的糾紛,首先采取說服的方法,誠懇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同時主動及時與患者親屬和單位領導取得聯系,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在患者無理取鬧的情況下,我們堅決拿起法律武器,尋求公安司法機關的保護。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糾紛的,應當達成協議。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協商確定的賠償金額,並由雙方簽字。
第四十八條已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的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雙方自願的原則,賠償金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都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