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簽訂合同時,公司和其他法人需要由代表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代表簽字只是證明所簽合同得到確認,代表公司利益,屬於履行職責,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公司承擔。只要蓋了公章,就證明簽訂的合同是兩個企業法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個人行為。壹旦發生法律糾紛,應該由兩個企業來解決。但作為簽字人,自然是當事人之壹,必要時需要說明事情的由來。簽合同之前要註意兩項:1。按照工商局和合同法的要求,要代表企業簽字,應該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因為不是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簽字權。2.簽訂合同前,要征得企業法人的同意,最好有簽字,甚至是主管部門領導的簽字(簽字前可以用復印件,請審核簽字,保存好)。以免以後互相推卸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