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總經理)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
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無效勞動的情形有兩種,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盡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壹定的缺陷,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壹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它就是壹份有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有利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統壹格式,用人單位也有依據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在達成壹致意見後,逐項填寫並簽字蓋章即可。勞動合同壹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願訂立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特別在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可以拿出過硬的證據。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兩方面,壹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壹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壹)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的好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壹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各項勞動權益,同時它也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證據。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要求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時我們作為勞動者的話,壹定要及時的註意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的次日至滿壹年的前壹日”總***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