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這份摩托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合法?

這份摩托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合法?

妳好,這種情況下協議是有效的。

因為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自車輛交付時發生。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實際控制車輛運營或者獲得運營利益的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註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理論,車輛所有權轉移或其他變更需要登記,但車輛屬於動產範疇,因此有必要對車輛所有權轉移進行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以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自財產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還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據此,交付買賣標的物有幾種方式:(1)標的物為動產的,動產占有轉移時為交付。(2)如果是不動產等法律要求辦理特定手續的,辦理特定手續後過戶。(3)當事人約定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其中,登記作為交付標的物的具體要求,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那麽,車輛買賣未登記如何認定轉移占有?筆者認為應認定為所有權轉移,理由如下:

第壹,車輛本質上屬於動產範疇。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動產買賣合同的規定,占有的轉移應視為交付時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法律沒有規定登記過戶是車輛交付的必要條件。雖然車主變更,車輛登記等。都要辦理登記手續,但這只是履行行政登記手續,而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交付行為和所有權轉移行為。將車輛變更登記與不動產登記過戶混為壹談,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根據合同法,標的物交付的,風險責任轉移。在未登記車輛銷售但轉移占有的情況下,車主對機動車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體現了支配性質,車輛的經營利益也歸車主所有,符合風險責任轉移。對於註冊車主來說,車輛的交付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和運營利益,也就沒有了管理的可能。

汽車銷售轉移登記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了車輛變更登記,屬於行政法規性質,旨在滿足車輛管理活動的需要。但是,車輛買賣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未辦理轉移登記的買賣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與民事責任不同,不能要求當事人承擔違反行政法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和《海商法》的規定,除不動產外,登記也是壹種以民用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為客體的動產物權公示方式。但對於這些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立法上壹般采取“登記對抗”,即登記不是這些動產物權變動的重要要件,其意義在於“對抗要件”,即在多次買賣的情況下,未登記的買賣行為不能對抗因登記而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第三人。因此,並不意味著辦理轉移登記的相關規定毫無意義。

在未過戶的情況下,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登記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所有權轉移登記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而車輛買賣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風險責任自買賣標的物占有轉移時起轉移。已過戶的未登記車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不承擔責任,由實際承擔管理責任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原車主承擔責任是不合法的。

原車主與車輛購買人達成車輛買賣協議並交付車輛後,不僅顯失公平,也不符合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首先,公平作為壹種價值判斷標準,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物質利益、確定其民事權利和責任的重要司法原則。司法實踐部門要以公正合理的理念來裁判案件。在未辦理轉移登記的車輛銷售情況下,買受人對機動車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體現了支配性質,車輛的經營利益也歸買受人所有,符合風險責任轉移。買方作為實際所有人,已經實際占有和使用車輛,其享有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是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力。至於原車主,雖然是註冊車主,但是車輛的交付已經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和經營利益,車輛實際上已經不在他的控制範圍內,因此不存在管理的可能。在買方占有機動車期間,原所有人不應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判決不實際控制車輛的原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控制車輛的買受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交通事故發生在直接滿足買受人需求或者讓買受人獲得壹定利益的過程中。當買方享有這些權利時,他自然應該承擔義務。

其次,法律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是任意的,而是基於壹定的生產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所要求的社會自由和社會責任。在任何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有機統壹和壹致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承擔壹定的義務,而義務人在履行義務時也享有壹定的權利。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也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機動車不轉讓轉賣時,原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將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實際控制車輛的運行,並取得運行利益,但原所有人不能再從機動車中獲得任何利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是由享有權利的買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享有任何權利的原車主。堅持這壹點,不僅有利於體現法律的正義精神,也有利於維護正常的民事流通關系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安全。否則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衡,與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背道而馳,必然導致交易秩序的極大混亂,直接影響交易的穩定,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也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的責任基礎仍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這類案件中,原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真正有過錯的是車輛的經營者,也就是買受人。原所有人雖然是名義上的所有人,但是這個身份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關系,只有行為和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雖然妳有這個協議,但妳必須遵守。否則,如果甲方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沒有這個約定,妳就要打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