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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學項目範文

壹、指導思想

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養計劃是在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與我校聯合開展的“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養計劃”的基礎上,為進壹步加強青年骨幹教師海外培養,加快教師國際化進程,促進我校“人才強校”戰略的實施,培養壹批在我校各學科(專業)發揮骨幹作用的學科帶頭人後備人選。

二、選拔計劃

(1)選擇範圍

主要從我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和優秀青年骨幹教師中選拔;優先支持“211工程”建設重點學科(專業)和語言師資。

(2)選擇量表

根據學校與留學基金委簽訂的協議和我校教師隊伍建設“十二五”發展規劃,學校每年計劃選派20名左右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留學。

(三)出國留學的類別和期限。

(1)訪問學者;留學期限6-12個月;

(2)博士後研究;留學時長12個月。

壹般來說,留學期限應該是12個月,語言老師留學期限不超過6個月。

(4)留學國家(地區)

教育和科技發達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資助的內容

學校和海外留學基金委員會的共同資助包括壹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海外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英國訪問學者可在1000內申請Benchfee。獎學金資助標準和方法按留學基金委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本項目所需經費由獎學金委員會和學校承擔,超出獎學金的費用由入選人員承擔。

四。應用條件

(壹)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工作學習表現突出,畢業後回國為祖國和學校的發展建設服務;

(二)應具有紮實、系統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科研實踐經驗,優秀的教學質量和突出的科研成果;

(三)必須在我校工作滿3年,年齡不超過40歲,具有博士學位或受聘為副教授(副研究員);

(四)原則上必須有明確的外方合作夥伴或前往國外大學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

(5)外語成績合格的申請人,學校在選拔時優先考慮;外語成績不符合合格條件的,可提供反映其外語水平的考試成績進行申報。這些人員被錄取後,需參加相關外語培訓並取得合格成績,或在此期間參加國家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方可派遣;

(6)“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東北林業大學青年骨幹教師引進計劃人選”在本培養計劃中優先考慮;已經被學校資助出國留學的,不再由本計劃資助。

動詞 (verb的縮寫)選擇方法和申請受理時間

(1)選擇方法

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基層單位遴選推薦、學校審核、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批”的方式。各單位根據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梯隊建設的需要,審批申報單位制定的培養計劃,對優秀青年骨幹教師進行選拔和排序,學校根據單位推薦和學校整體發展及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

(二)申請受理和派遣工作安排

(1)初審:學校發布申報通知,接受各單位和個人填報的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時間為65438+每年2月初;

(2)確定資助人選:學校根據單位推薦和學校整體發展及人才培養需求,最終確定資助人選。時間為每學年第壹學期期末;

(3)外語培訓:經確認的資助人選派的未達到留學基金委送外語要求的人員,需參加國家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或前往教育部留學人員培訓司進行外語培訓;

(4)學校負責審核、錄取和申請:學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邀請函(含意向)和外語水平證明確定申請獎學基金委員會的人選,時間根據獎學基金委員會的通知安排確定;

(5)獎學基金委員會確定申請人:獎學基金委員會審核申請材料後公布申請人名單,時間約為每年11月;

(6)派遣:符合派遣條件者,可憑我校出具的派遣證明,聯系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辦理派遣手續。申請人應根據各單位的工作安排和邀請時間,盡快確定出國留學時間。

六、調度管理、考核等

(1)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要求,為使入選人員能夠及時派出,請各單位和申請人根據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出國期間的培訓及相關學習和工作任務;

(二)被錄取人員在派出前應簽訂教師出國培訓計劃合同,辦理派出出國(境)審批表和保證金手續;

(3)獎學基金委員會錄取的人員,6個月內來訪,超過6個月的,除特殊情況外,學校取消其出國留學資格,改派他人;

(四)受資助人員不得隨意放棄資助資格,應當按照獎學基金委員會的管理要求進行訪問,出國時按時返校報到;

(5)出國人員在辦理完護照和簽證手續並向獎學基金委員會領取出發機票後,離校前向學校人事專家處教師專家處申報出國時間。出境前未告知而出境的,學校按相關規定處理;

(6)調度過程中的管理:

(1)派遣人員要以認真的態度制定合理的留學學習計劃,緊湊安排學習任務,密切聯系對方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導師,保證學習質量,盡快提高專業素質;

(2)派遣人員到達留學所在國(地區)後,在壹個月內將本人的準考證和居住地址告知人事專家辦;

(3)派遣人員每月以書面形式向學校報告思想動態、學習進展和專業領域的研究情況;

(4)學校會不定期與對方合作方導師取得聯系,了解派遣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壹旦發現有思想不端正、違法違紀、懈怠懶惰、長期不與導師聯系等現象,學校將根據具體情況向獎學基金委員會報告,直至終止對被派遣人員的資助,取消剩余出國時限;

(7)回國考核:

(1)歸國人員需提供有對方合作導師簽名的個人績效評估;

(2)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外期間撰寫學習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附學術成果);

(3)用人單位根據留學回國人員出國期間的個人績效考核和鑒定意見,結合留學回國人員出國前培訓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綜合審核,簽署意見後報人事專家辦;

(4)海歸應在本單位作學術報告,主題為出國期間學習學科(專業)專業知識,總結出國期間的業務、感受和體會;

(5)歸國留學生應具備承擔雙語教學的能力。

對於回國後考試不合格者,學校將不再資助任何形式的出國學習和參觀學校,並將此海外經歷視為無效。

七、本辦法由學校人事專家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