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她貪財。
事情發生在江蘇,男子大壯的父母花了200多萬元給大壯14歲的孩子買了壹套房子,準備孩子長大後用,所以暫時沒有裝修,但是有壹天大壯突然發現,他給兒子買的房子裏居然住著壹個陌生人。壹問才知道,前妻已經把留給兒子的房產賣了。據悉,前妻孫美麗將留給子女的房產賣掉,然後用這些錢買豪車,整天出入酒吧消費。大壯很生氣,但同時又懷疑房子其實在孩子名下。如果需要過戶,需要雙方監護人簽字,那麽這個房子是怎麽賣的,追問之下,大壯選擇了報警。
警方調查後發現,前妻孫美麗找了壹個陌生男子冒充大壯,並簽字出售了這套房子。現在,前妻把賣房子的錢都揮霍光了,還欠了不少外債。目前,警方已將涉案人員逮捕。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說,大壯和父母給孩子買了壹套房產,所以這套房產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根據《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即使夫妻雙方同意,擅自出售子女的財產也是違法的。更何況本案中的孫美麗還是讓壹個陌生人冒充她的丈夫簽字,本質上已經構成了欺詐。
據該女子交代,這些錢壹部分是平日去夜店花的,壹部分是她自己投資的,但都以失敗告終。關於這件事,網友們也在討論?模仿他人簽名,出售他人財產,這和偷竊有什麽區別?別說是妳前夫親兒子,誰都不行!?不得不說,當壹個人窮的時候,他可以想出任何賺錢的辦法。不要說?坑爹?,甚至都能坑害自己的兒子。但是,壹般人都做不出這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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