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二、書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三、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4.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