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方法
考核是對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材料進行量化評分,綜合衡量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情況、德才表現和貢獻大小。
(二)考試方法
考試對象:納入省級單位當年計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範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
考試內容和方法:內容為公共事務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時事政治、法律基礎、寫作等。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筆試不指定教材。
(3)考試結果的應用
團級軍隊轉業幹部考核成績為總分,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按照考核成績占60%、考試成績占40%的比例加權計算總分。
根據團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考試總成績,結合當年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安置計劃,分別確定團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向公務員或企事業單位安置資格。
(4)分配方法
獲得公務員崗位安置資格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參加公務員崗位雙向選擇,獲得企業崗位安置資格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參加企業崗位雙向選擇。
接收單位應當根據崗位性質,在取得相應資格的軍隊轉業幹部中選擇。軍隊轉業幹部也可以根據相應的任職資格選擇崗位。雙方達成協議的,接收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軍轉處提交書面接收函。接收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錄取通知書的,省軍轉辦強制分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
未參加雙向選擇或在規定期限內參加雙向選擇,未被接收單位選調的軍隊轉業幹部,由省軍轉辦按其安置資格分配到相應類別的空缺崗位。
個別崗位對軍隊轉業幹部確有特殊要求的,可由接收單位和省軍轉辦協商安置。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軍隊團級轉業幹部,按下壹年度考核成績的80%計算總分;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只算考核分數。經考核打分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與年度計劃分配的軍轉幹部壹同參加分配。
湖南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
考試和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做好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根據《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鐘發[2016]13號)、國務院復員工作小組意見、中央組織部、 、原總政治部《關於完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轉聯〔2065 438+02〕1號)、《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湘辦發〔2009〕22號)、《關於進壹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湘辦發〔2065 438+04〕22號),結合我院實際
第二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堅持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貫徹“公平公正、規範有序、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則,進壹步完善考核評估制度,嚴格工作程序,加強監督檢查,形成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安置”工作機制,確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並選擇計劃分配安置方式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本辦法適用於計劃分配安置在省直單位(含長期在中央單位,下同)的軍隊轉業幹部(不含師級軍隊轉業幹部)。
第二章移民安置計劃
第四條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當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和各單位編制。
第五條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分為團級軍隊轉業幹部和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含專業技術類軍隊轉業幹部,下同)兩類,再分別按照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崗位制定。
第六條軍隊團級、營級轉業幹部在公務員崗位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安置比例,根據年度安置計劃和編制確定。
第七條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會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制定並下達。
第三章考試
第八條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的考核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和軍隊轉業幹部部門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由省軍區委托有關考試部門實施。
第九條考核對象為納入省級單位當年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範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軍隊轉業幹部。
考核內容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銜、軍齡、職務、獎懲等(附《湖南省單位分配軍隊轉業幹部考核標準》)。評估以查閱現有軍隊轉業幹部檔案為主,調查核實為輔。
第十條考核對象為納入省級單位當年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範圍並按時移交檔案的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受到公務員法處理,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不予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為職業能力傾向測驗,測量考生與公共管理專業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內容主要包括國情、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技、資料分析和寫作。考試不指定教材,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筆試組織參照《省級公務員考試筆試組織辦法》執行。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違規違紀者壹經查實,取消考試資格。
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考試報名由省軍轉辦組織,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部門具體承辦。省復員辦會同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部門指導考試工作,組織有關人員巡視考試,監督檢查考試作風和紀律。
第十壹條考試閱卷工作由省軍區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部* * *配合組織實施。軍隊團級轉業幹部考核成績為總分。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按照考核60%、考核40%的比例折算總成績。
根據團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考試成績,結合當年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安置計劃,分別確定團級、營級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資格。
第十二條考核結果是接收單位選擇軍隊轉業幹部的重要依據。根據國聯轉1 [2012]號文件規定,各接收單位不得重復組織筆試,避免出現單位分散、多頭組織、軍轉幹部重復參加筆試的現象。接收單位有特殊崗位,確需組織面試的,應先制定面試方案,明確面試成績比例,並將方案報省軍備案後實施。
第四章移民安置措施
第十三條取得公務員崗位安置資格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公務員崗位雙向選擇,其他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參加企事業單位雙向選擇。
第十四條接收單位應當根據職務性質,在取得相應資格的軍隊轉業幹部中選擇,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優先安置下列對象: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船或核相關工作滿10年;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五年的;烈士子女和其他軍隊轉業幹部。
(二)有兩個團以上安置計劃的單位,至少接收1名軍隊轉業幹部。
第十五條安置程序
(壹)接收單位與軍隊轉業幹部達成協議後,接收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轉送意向書報省軍隊。
(二)省軍辦根據安置原則確認雙向選擇結果。
(三)接收單位與軍隊轉業幹部簽訂《省級軍隊轉業幹部雙向選擇意見》,並將第二份名單和定崗意向報省軍辦。
(四)省軍轉辦向軍隊轉業幹部部門發出報到通知。
第十六條接收單位應當在安置計劃下達後2個月內完成雙向選擇。未在規定期限內選調或未按規定原則選調的軍隊轉業幹部,由省軍轉辦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09〕24號文件規定進行指令性分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變相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
未參加雙向選擇或在規定期限內參加雙向選擇且未被接收單位選調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從高效率到低分備考的原則,從省軍隊調入機關,集中組織在空余安置計劃中進行單選。未參加廣播的,由省軍辦指令性分配。
第十七條接收單位應是在長沙市範圍內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避免形成新的夫妻分居。
第十八條接收單位的特殊崗位對軍隊轉業幹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接收單位和省軍隊協商安排。鼓勵接收單位接收計劃外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十九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列入下壹年度安置計劃的團級幹部,按照當年考核成績的80%計算總分,營級以下幹部只計入考核成績。
第五章監督和宣傳
第二十條軍隊轉業幹部考核結果與本人見面,並由本人簽字確認。如果對本人的考核成績有疑問,可以向軍隊轉業幹部部門申請復查。復查後仍不簽字的,以軍隊轉業幹部部門的復查結果為準。
第二十壹條軍隊轉業幹部考試成績在壹定範圍內公示。
第二十二條考試、雙向選擇和指令性分配過程,由紀檢監察機構全程監督。對違反政策法規和相關紀律的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市、州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