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如果這個人不識字,應當向他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了解重要情況,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作證。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