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第二十壹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和被告的事實、理由和申辯,是否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如為個人,應註明姓名、性別、年齡、國籍、住址、現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陳述辯護人的,應當寫明委托的陳述辯護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現工作單位。受委托的陳述辯護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要盡量用原話。記住當事人提出的索賠。
陳述和申辯結束後,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或者陳述辯護人核實。如有錯漏,應當面補充修改,最後簽名並註明日期。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在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擴展數據:
《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第二十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書。
事先通知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但是,口頭通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規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預先通知應加蓋公章並註明日期。壹式兩份,當事人壹份,存檔備查壹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
對抽檢結果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檢結果認定相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壹)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並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過程的控制要求,或者在食品生產過程中出現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況時,未按照規定采取糾正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情況並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存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檢查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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