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展數據:
重命名提醒事項:
1、16周歲以下公民欲變更現姓名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審核同意後辦理變更;
2.年滿16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現姓名的,應當填寫申請報告,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件原件及相關證明(有單位的,須有幹部簡歷或招聘表並經單位核實簽字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變更。
3.父母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訂協議後方可申請變更。
4、父母離婚後,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壹)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變更姓名。如果他們的父親和繼母,或者他們的母親和繼父想改變他們的名字,他們必須獲得他們的同意;
(二)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其父親與繼母,或者其母親與繼父協商決定。
5.公民要求添加“曾用名”的,需要添加的“曾用名”必須是該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時使用的姓名。
百度百科-公民改名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重慶市戶籍管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