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1.縣市征兵辦公室統壹編造征兵名冊壹式兩份,部隊壹份,縣市征兵辦公室壹份;
2、縣、市征兵辦公室派士兵或部隊派士兵時,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點清,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將新兵的檔案和組織介紹信壹起交給部隊;
3、組織新兵到部隊報到,《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和介紹信要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移交部隊;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新兵人數,並將新兵到達時間和人數及時通知征兵地點的縣、市征兵辦公室。
軍區、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聯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分配到縣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分配到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出發前給他們發放服裝。
擴展數據
新兵到部隊後,按規定進行檢疫復檢。經檢疫發現傳染病的,應當及時隔離治療,並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入伍前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新兵在隔離復查期間,發現身體、政治條件不符合規定,不適合在部隊服現役的,應當予以辭退。政治條件不合格的,從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退出部隊的期限不超過90天;
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應及時治療,同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定後予以退伍,退伍時間不限。退賽後不換人。
身體條件不符合的退役人員,須經駐軍醫院檢查(武警部隊須經總隊醫院或地、市人民醫院檢查),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查,報師(旅、武警總隊)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
政治條件不合格,需要退兵的,由部隊提前與原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核實。確實不合格的,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保衛部門審查,報師以上單位(旅、武警總隊)政治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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