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