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如果患者入院後不到24小時就出院,可以寫壹份24小時內的入院和出院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院時間、出院時間、主訴、入院、入院診斷、診療過程、出院、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生簽名等。
第二十二條
病程記錄是指在住院記錄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的連續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病情變化、重要輔助檢查結果及臨床意義、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醫師分析討論意見、診療措施及效果、醫囑變更及原因、需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的重要事項等。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課程記錄的要求和內容。
(壹)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主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首次病程記錄,應在患者入院後8小時內完成。首診記錄內容包括病例特征、診斷依據、鑒別診斷和治療方案。
(二)每日病程記錄是指對患者住院期間的診療過程進行定期、連續的記錄。醫生寫的,也有實習生或見習醫護人員寫的。寫每日課程記錄時,先標註記錄日期,具體內容另起壹行記錄。
對於危重患者,應根據病情變化隨時記錄病程,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於重癥患者,至少每2天記錄壹次病程。對於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每3天記錄壹次病程。對於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每5天記錄壹次病程。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是指對患者的病情、診斷、鑒別診斷、對現行治療措施的療效分析及對下壹步診療意見的記錄。
主治醫師的第壹輪查房應在患者入院後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姓名、專業技術職務、補充病史及體征、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分析和診療方案等。
主治醫師每日查房的時間間隔根據病情和診療情況確定,包括主治醫師的姓名、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分析和診療意見。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查房記錄,包括查房醫師姓名、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分析、診療意見等。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