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行為屬於騙保(即詐騙)。汽車保險定損員對沒有發生的修理事項定損的,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屬於詐騙。如果詐騙金額較大的,則構成詐騙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額較小的,則可予以治安處罰。同時,定損員與他人合謀***同騙保的,屬於***同違法犯罪行為,要與他人***同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