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所在學院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擬受處分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分等級,並聽取學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應以書面委托書的形式確認。
擴展數據:
處罰決定書應通過其所在高校和學生處等相關部門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將收到日期並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
學生不服處分決定書的,寄件人應當如實記錄拒簽情況和送達日期,處分決定書應當留給學生住所地兩名見證人簽名的禮物。
書面處分決定不能送達學生本人的,學生處可以向學生成年家屬登記。自郵寄之日起30日後,視為送達。
如果無法郵寄,學生應在校園內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後,即視為送達。發布公告的原因和過程應當如實記錄。
參考資料: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學生違紀行為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