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辭退但有爭議可以簽工資條嗎?
在辭退但有爭議的情況下,如果工資條的發放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在工資條上簽字,否則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仲裁應經過以下程序:
1,應用。首先,投訴人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填寫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起訴狀》壹式兩份,並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投訴人是用人單位,應附上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述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
2.接受。仲裁委員會自當事人提交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兩名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4.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壹般由投訴人提供;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舉證。
5.審判。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申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駁回申訴;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缺席裁決。
6.調解。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7.裁決。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8.關閉該案例。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壹般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有沒有工資條不影響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但員工在工資條或相關證明上簽字,就意味著他認同公司的做法。所以,要不要簽字,要看工資條上標註的信息。因為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應該在辭職當月壹次性發放,而且公司無權強迫員工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