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信訪告知書是必須簽字的。信訪人被要求在信訪受理告知書上簽字是信訪部門的工作程序要求,表明收到了信訪人的信訪需求,相當於已被信訪部門立案,進入調查階段。有權處理機關收到初信初訪事項,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向信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壹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要進壹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