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消防救援組織在實施消防監督工作中或者通過其他部門移送,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
2.審批程序:適用普通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承辦人經調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主要證據齊全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法律審查後,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作出處理決定。
3.辦案時限: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0日。
簡易程序: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收集證據;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按照預先確定的格式和編號,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組織的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快速處理的詳細說明
適用條件: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當事人自願承認錯誤並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處罰案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查批準程序等方式快速處理。
辦理程序:通過《速辦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速辦案件的有關規定,征得其同意,並簽字確認;當事人在自己的書面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承認錯誤、承認處罰,且有視聽記錄、電子數據、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等可以相互印證的關鍵證據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提出,經法制機構審核後,可以提交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審批;處罰前履行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頭方式,由執法人員在案卷中告知情況,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案時限:快速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填寫登記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