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醫學教育|網整理搜集其他用藥不適宜情況。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並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