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沒有處方權、治療權,只能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從事診療工作,在診療材料簽字時采取雙簽制度,嚴格規範實習醫生的診療流程。另外,衛生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指出,醫院在安排實習醫生參與臨床實踐之前,必須告知相關患者並得到同意。
第二、實習醫生在對病人進行治療過程中,對病人的死亡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看該實習醫生的實際診療過程中的操作是否符合上述所說的相關規定。
如果實習醫生在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證的情況下,擅自為患者診療並導致死亡的,則該實習醫生已經構成非法行醫罪,有可能會被判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該實習醫生的上級帶教醫生因沒有對該實習生進行必要的指導,疏於管理,也有可能成為該實習醫生非法行醫罪的***犯。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