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票上簽經手人,其實並沒有參與也會承擔直接承辦的責任。所以,建議在簽經手人的時候最後還是在後面寫上代簽註明,這樣責任劃分比較明確。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舉例:
需要負法律責任。收據經辦人簽字需要負的法律責任如下:
1、證明經辦人收了款,收款的具體情況如收據上所寫。
2、經辦人只對單位承擔責任,不對外承擔責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單位有權追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經辦人所在單位對於收據,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簡要總結:
發票上簽經手人負多大的責任,需要負很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