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後,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築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2、《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築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