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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擔保會有什麽後果?

為他人擔保的後果如下:

1,永久擔保人風險。借款人不還款,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2.影響擔保人貸款金額的風險。壹般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貸,擔保人不用擔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金額和月供壹般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中。當擔保人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其擔保的債務會被視為自己的債務,通常貸款機構會將其計入債務中,這可能會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金額;

3.保證人自願保證債務並承擔債務風險。貸款機構在承諾擔任擔保人時,往往會要求擔保人在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簽署獨立的法律咨詢文件,簡稱ILA。在簽署這份文件時,保證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壹個律師事務所簽字,必須另找律師簽字作證,證明已經向保證人說明了保證人的法律責任,保證人也明白自己要個人承擔債務,自願擔任保證人,沒有任何壓力。

擔保人的資格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周歲(含)至65周歲(含)之間;

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

3.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當貸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保證人將為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擔保責任有兩種類型:

1,壹般擔保責任。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對其承擔責任;

2.連帶責任。即當債務已到償還期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總結起來,當事人為他人擔保的後果有:保證人提供壹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6條

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68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