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處理的人需要帶上身份證原件,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到交警大隊的違章處理窗口進行辦理
3.選擇要處理的違章內容,可以全部處理也可以有選擇的處理,並且可以對違章的提出異議,並申請行政復議。
4.如果對於違章沒有任何異議,在處理完駕駛證扣分之後,會領取壹份違章處理通知書以及罰款單。可以拿著違章單據去指定的繳款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村信用社)進行違章罰款的繳納。也可以在網上銀行進行罰款的繳納。
5.保留好罰款繳納後的回執單,如若違章行為仍然在,則需要拿著回執單去交警部門進行手動清除違章。
違章處理流程:
1.壹定是需要違章本人或者車主來親自進行處理
2.處理的人需要帶上身份證原件,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到交警大隊的違章處理窗口進行辦理
3.選擇要處理的違章內容,可以全部處理也可以有選擇的處理,並且可以對違章的提出異議,並申請行政復議。
4.如果對於違章沒有任何異議,在處理完駕駛證扣分之後,會領取壹份違章處理通知書以及罰款單。可以拿著違章單據去指定的繳款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村信用社)進行違章罰款的繳納。也可以在網上銀行進行罰款的繳納。
5.保留好罰款繳納後的回執單,如若違章行為仍然在,則需要拿著回執單去交警部門進行手動清除違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壹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準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六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