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發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
3、違反公司人事制度、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後果的;
4、擅自更改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若屬方案錯誤誘導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責任;
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損失在2000元以上的;
7、連續三個月內因疏於對部下的管理法律,使其發生三次以上嚴重工作失誤的;
8、壹般文件送達後1.5個工作日、急件0.5個工作日不批閱,影響後續工作正常開展的;
9、對下屬的請示、報告無故三日不答復,影響工作開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追究各部室(車間、分公司)負責人責任
1、工作中以權謀私、吃請受賄、接受他人財物、回扣損害公司利益的;
2、頂撞上級領導、不服從管理兩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協調或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中拒不執行領導簽批或工作安排兩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失誤或重大損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顧全大局、謀取小團體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辦事且造成失誤的;
9、遇到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時制止,致使事態擴大的;
10、對到其部門(車間、分公司)辦事的人員,態度惡劣、拖延服務或拒絕為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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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季度內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3次(含)以上未能按時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務
(壹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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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級請示、匯報且不符合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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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各類文件不及時傳達、執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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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能搞好本部門內部團結,形成幫派影響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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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將工作或其他爭執發展為吵架、罵人或發生打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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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反公司其他規定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七條 對安全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
第三章 責任承擔
第八條 承辦人失職、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導致審核人、批準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九條 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第十條 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幹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4、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種類
第十三條 種類
1、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留用察看;
4、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5、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30%--80%,並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100%,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20%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