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婚前財產,婚後拆遷,分為拆遷安置房。
這裏有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采取的安置方式的不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屬於“拆退結合”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該認為是壹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壹種轉化。
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夫妻雙方因購買附加面積而支付部分費用的,該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認定房屋屬於壹方個人財產的同時,將已支付費用的壹半返還另壹方。
還有壹種情況,被拆房屋是集體土地,面積按人頭計算。當然,夫妻雙方都享有各自享有的安置面積的壹定份額。至於購買的面積,如果與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相抵消,則屬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夫妻雙方支付部分房款購買的,增加的購買面積雙方各占壹份;如果屬於“抵扣加現金”的組合,需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後再分。
2.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壹方父母的財產,按人頭計算。只要雙方都享有拆遷安置面積,那麽無論回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還是夫妻名下,夫妻雙方都享有壹定份額的回遷房產權。
如果是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夫妻壹方的贈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麽登記在夫妻壹方名下的被拆遷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同壹財產。
3.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婚後自建或購買的,回遷房當然是夫妻的同壹財產。
擴展數據:
交易風險
壹.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律政策,拆遷安置房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屋的產權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在壹定的所有權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搬遷的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由搬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代為安置或購買。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銷售大多是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的。由於從簽訂安置協議到交房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上漲,
交房時,差價可能近千元。拆遷戶認為利益受損,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引發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 * *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在合同中尋找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身利益,或者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 * *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和第六項“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動產”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某人擅自處分* * *的財產,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但該意見也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的,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當受到保護。
以及由此給其他* * *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擅自處分財產的* * *人賠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禁止轉讓尚未辦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是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但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屋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來源和權屬是明確的,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出賣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了減少矛盾,避免糾紛,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首先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質。壹般來說,對於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去開發公司或者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信息和土地性質。
如果房屋未建或在建,買方不僅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還要承擔安置房具體結構、朝向、環境變化等不確定風險。其次,在訂立協議時,所有賣家都要有人簽字,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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