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簽名偽造借條的鑒定方式: 壹是驗證實際的資金流動。在經濟交往中,任何資金的流動,必然要流下財務痕跡。特別是大額的現金流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壹般都要涉及銀行等財務機構。當事人如果在銀行存取款,那麽銀行都會有收付款憑證。因此,法官可以依據根據申請到相關金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是現金交易,法官可以詳細調查或詢問,交易的時間、地點、在場證人等情況,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現金來源、交付憑證等證據。 二是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對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的“對等”或不確定,僅憑壹些重要證據難以判斷借款是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盡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並根據當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習慣、以往的合作關系、借款金額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形成內心確信。 三是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