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領事認證不對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證明的事項行使證明職能,不對文書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文書內容由文書出具機構負責。
3.經領事認證的文書內容被更改、替換的,領事認證書無效。
4.申請人和已經領事認證的文書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對領事認證機構出具的領事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該領事認證書的領事認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
5.領事認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對於領事認證書的編號、證詞、出證日期等內容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2.領事認證不對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證明的事項行使證明職能,不對文書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文書內容由文書出具機構負責。
3.經領事認證的文書內容被更改、替換的,領事認證書無效。
4.申請人和已經領事認證的文書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對領事認證機構出具的領事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該領事認證書的領事認證機構提出復查申請。
5.領事認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對於領事認證書的編號、證詞、出證日期等內容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