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事人應準備材料,包括: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人士還應帶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產權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
2.雙方帶上準備好的材料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會根據物業協議的內容對產權證進行審查,並詢問當事人的簽約是否有被欺騙或誤導的情況。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將在簽訂物業協議後履行必要的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的法律義務,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面談記錄並簽字確認。
4.雙方應在公證員面前簽署財產協議。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處申請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可以受理:
(壹)申請人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沒有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公證機構對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因不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要求而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公證的公證機構申請。
第二十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回執上簽字。
第二十壹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公證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通知的內容、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完成後,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金額不壹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足手續。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指定公證人員承辦公證,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回避,發現有《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回避的,公證處應當重新指派其他公證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