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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規定

公務員辭退規定,具體如下:

1、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3、退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並填寫《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縣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批準後作出決定;

(四)《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檔案。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