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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目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廢止,現行有效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NPC常務委員會第六屆第十七次會議於1996年9月5日通過,並於10月5日實施。2006年3月1日廢止。

第壹條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或者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治安管理的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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