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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需要員工簽字嗎

法律主觀:

員工拒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不影響單位的解約行為,如果員工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等情形的,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在通知書到達員工,不需要其簽字,到期後即可解約;如果員工具有重大過錯的,單位還可以立即與其解約,無需通知。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