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章的制發村委會公章壹律由鄉人民政府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後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蓋公章的,壹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後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公章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意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助理會計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村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壹、 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級部門同意制發或核準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黨組織、村委會極其下
設機構的各類印章。
二、 村委會印章由鄉人民政府統壹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如遇印章丟失,應及時向鄉人民政府
報告並申請補發。使用已作廢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三、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不能保管公章。公章保管人的確定或更換,由村黨支部、村民委
員會提名,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村黨組織、村委會印章的使用,要嚴格執行公章審批、登記、備案制度,逐項登記用印章事由、
次數、批準人和經辦人等情況。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要使用村委會印章時,村
委會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委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五、根據省委副書記趙勇同誌在河北省村“兩委"換屆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凡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換
屆不成功的,下壹選舉產生新的壹屆支部和村委會前公章壹律交鎮代為保管。
六、對違反印章使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