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可填此表)
3、代理人身份證明(1復印件,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應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1份,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4.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原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見註5)。
5、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1復印件,驗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填寫此表)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9.法定代表人變更涉及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變更的,應提交相關免職文件(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