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認證的後果可以往下看。
根據《電子簽名法》及《合同法》規定,有效的電子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二)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三)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因此,簽署合同前,第三方簽署平臺必須經過嚴格實名認證技術,來確認簽署雙方的真實身份。才能為使用者提供安全有效的電子簽名,保證簽署雙方的合法權益。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第三方簽署平臺上“未實名認證就為用戶提供簽署”,壹旦出現糾紛,用戶實名認證與實際身份不符,簽署的電子合同就無法作為有效司法證據出證。
目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有多起因為簽署電子合同不認證而不被法院采信的案例,希望大家網上簽署電子合同時壹定實名認證,避免以下情況,防止踩坑。
案例壹
案號(2019)京0105民初17263號
原因:驗證碼作為認證方式,可信度低。如果是作為簽署電子合同的認證,法律效力完全達不到要求,法院也不會認可。
案件中黃某委托周某理財,周某沒有向黃某退還合作交易保證金,故雙方在法大大APP上簽署了《還款協議》,規定周某在壹定時間內支付保證金,協議簽署後周某只支付了黃某壹部分保證金,於是黃某將周某告上法庭。
黃某提交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壹份,2017年10月14日,手機號碼為189XXXXXXXX的持有人黃某與手機號碼為186XXXXXXXX的持有人周某,雙方均未做實名認證,但雙方通過向手機號189XXXXXXXX下發驗證碼691605,向手機號186XXXXXXXX下發驗證碼793734完成簽署。
黃某與周某二人由於合同的履行問題產生了糾紛。雖然合同內容未被篡改,但是法院根據深圳法大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還款協議》簽署過程中未經實名認證,不足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未經實名認證的合同在法院面前是無效的,再次說明實名認證的重要性。
案例二
案號(2020)皖16民終3264號
原因:按照常理,實名認證的身份,肯定要與真實的身份相符。然而簽署時的公司名稱是簽署之後才註冊的,卻通過了平臺上的認證?
昆山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10日與昆山市玉山鎮某商務服務工作室在“e簽寶”電子平臺簽訂了移動通信業務代理協議,從該協議可以看出,郭某系昆山市玉山鎮某商務服務工作室的經營者,郭某也在乙方簽章處簽名。
經調查發現昆山市玉山鎮貳某商務服務工作室註冊時間為2018年8月28日,其於2018年8月10日與昆山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e簽寶”電子平臺簽訂的移動通信業務代理協議,屬無效合同。
通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沒有履行應盡的職責,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損害了簽署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