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的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表達訂立合同的意思,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的優點是方便快捷,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取證難,分清責任難。
口頭形式適用於可以立即解決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如合同形式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安全,重要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經協商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
2.格式合同;
3.雙方往來的信件、電報和電傳也是合同的壹部分。
公證是當事人采取的或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查和公證的壹種合同形式。壹般公證處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依據,在審查確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在合同上加蓋公證印章予以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效力,當事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不能推翻。法律在合同公證中采用自願原則。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壹般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當事人要求公證的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沒有公證就不生效。但對於壹些重要的合同類型,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證據效力或成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