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需要簽發人的文件類 20分 1、文件類主要有公函發文弗請示、報告,政策性文件通知、公告、批文,獎懲文件等;
2、帶有簽發人的函件壹般都比較正規正式,且內容多帶有批示或決定性質,多是紅頭文件,簽發帶有責任性質
問題三:行政公文通知必須有簽發人嗎? 通知不標明簽發人。
作為下行文,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公文、轉發上級和不浮隸屬機關公文、傳達對下級機關要求、其他需要有關單位周知和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等。
只有上行文需要表明簽發人。
問題四:公文中的請示中 發文稿中的簽發(領導手簽的)與正式行文中的簽發人(標註的)是否必須為同壹人? 20分 嚴格上來說要同壹人,以後查證的時候也有據可查。
只要是向上級報送的文件簽發必須是單位主要負責人(壹把手)簽發,不能由分管領導簽發,除非這是平行文或下行文才讓二把手簽發。
妳單位向上級請示,讓二把手說話,別人會想,這壹把手是死了麽,還是不把我放在眼裏?這不符合規矩的~
問題五:哪些上行文 有簽發人 上行文都要標識簽發人,這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相關內容附後)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行政公文***有13種,其中報告、請示專用於上行文,意見應該可以是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但只要是作為上行文,就應該標識簽發人。
8.1.6 簽發人
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後標全角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號與最後壹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壹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的距離為4mm。
問題六:什麽樣的公文需要寫簽發人 什麽樣的公文壹般都沒有對寫簽發人做要求
寫上簽發人壹般是為了加快緊急文件的效率和落實速度
另壹方面 也是簽發文件人的壹種責任
所以可以衡量文件的性質 行文方向等因素考慮簽發人的問題
問題七:請示 簽發人 行政文件由處長簽發,黨務文件由書記簽發。
問題八:聯合行文請示格式 關於聯合行文,本標準規定“文件”兩字居於發文機關名稱
右側上下居中。本標準還特別提出“文件首頁必須顯示正文”這
壹明確要求。如果聯合行文的機關過多(我們曾發現過有14家聯
合行文),就可能出現把正文擠出首頁的情況,而公文如果首頁沒有正文,使人壹看首頁還不知道文件內容是什麽,是極不嚴肅甚至可以說是很滑稽的事。因此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發文機關過多只能擠發文機關,不能擠正文,可將發文機關字號縮小,行距縮小,直至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為止(還要考慮留出發文字號、主送機關、標題以及最少壹行正文的位置)。
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l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反線,應使發文字號與最後壹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壹行並使紅色反線與之簽發人標識僅是在上報的公文中才出現。在上報的公文中標識簽發人姓名,主要目的是為上級單位的領導人了解下級單位誰對上報事項負責。因此上報的公文需要標註簽發人。本標準規定應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也就是要和發文字號同處在第3行,不過此時發文字號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簽發人則右空1字,這樣排列起來對稱、美觀。還要註意“簽發人(會簽人)”
三字用仿宋體,簽發人(會簽人)姓名用楷體。這樣規定是使簽發人(會簽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如果有多個簽發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規定還需要標註會簽人,這時的標識方法是,發文字號應始終放在紅色反線之上的最後壹行,文件主辦單位的簽發人要始終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簽發人或會簽人在主辦單位簽發人之下按發文機關標識的順序排列,最後的簽發人或會簽人要與發文字號同處壹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將紅色反線下移,但排列順序和原則不變,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和簽發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變。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日期拉開,左右各
空7字;主力、機關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印章用紅色。只能采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以保征印章排列整齊。兩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
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為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用簡稱)按加蓋印章順序排列在相應位置,並使印章加蓋或套印在其上。主辦機關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壹排如余壹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後壹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時間。
兩個單位聯合行文,本標準規定應將成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字,主辦單位印章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其余要求均同壹個印章。
三個單位聯合行文,會出現至少有壹個以上的印章無法壓在成文日期上,也就會出現至少有壹個以上的印章是空白印章。現在印刷公文大量采用現代印刷設備,其套印印章的方法就是將壹個印在紙上的空白印章作為印模直接制版。因此,如果公文出現空白印章,就等於把單位印模送給了所有收文對象,極易給偽造印章提供可乘之機。為了防止出現空白印章,本標準做了這樣的規定:所有的行文單位都要署單位名稱,將印章加蓋在單位名稱上,這樣便不會出現空白的印章。印章每排最多排3個,這樣要求是防止印章邊緣超出版心。在具體排布印章時應使主辦機關的印章在前,協辦機關的印章按照發文機關標識的順序依次排布。當最後壹排剩下壹個印章或兩個印章時,應居中排布。成文時間標識在最後壹排印章之下空l行位置,右空2個字。同樣應保證印章間既不相切也不相交,每排印章中心線對齊。
本標準對兩個或......>>
問題九:公文寫作裏只有上行文在首頁需要標註簽發人,為什麽下行文不需要? 在公文實務中,任何公文都要有簽發人,不管是對上還是對下。但在這裏的簽發,往往在公文處理單上表示。公文處理單,在正式的公文中,是看不到的,但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看著是壹種內部控制流程的記錄,從公文的擬制人,核稿人,會簽人,簽發人,印制人都可以看到。壹旦簽名,無論是公文的質量檢查,還是特別情況下的責任追究,都是依據。
而作為公文要素的簽發人,是明顯表現在正式公文的首頁上的。在這裏,因為上級可以清楚看到是誰簽發的公文,對簽發人而言更具有責任壓力,可以讓下級簽發人更謹慎,更要求其對公文內容負責,同時也防止弄虛作假,便於查明責任。
而對於下行文,由於其處於上位,所以在公文處理上相對有較大的空間。壹般情況下,即使公文出錯,撤銷重來就是,所以簽發人在此責任壓力相對較小。
問題十:公文寫作中,什麽情況下下行文不需要簽發人 在公文寫作中,只有上行文,比如請示、報告等文種需要在浮頁標註簽發人,其他的平行文、下行文均不需要標註簽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