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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在借據上簽字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借據上經辦人簽名的責任需要根據經辦人的具體角色來判斷。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中,經辦人既可以是借款人之壹,也可以是借貸雙方邀請的見證人,更有可能是對這壹債權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例如,如果經辦人被認定為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經辦人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償還債務。如果經辦人被認定為保證人,需要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壹般保證人。如果經辦人被認定為見證債務成立的第三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經辦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